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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要闻 | 矿安综[2024]51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发布者:非矿院 发布时间:2025-04-03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矿安综[2024]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决定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近5年多来(自2020年6月1日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含重大变更设计,下同)通过审查的非煤矿山,包括正在基建的非煤矿山(含尚未开工建设的非煤矿山,以下简称基建矿山)和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以下简称取证矿山)。


      二、重点检查内容


      (一)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情况。


      1.申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建设单位是否取得相应的矿权许可手续。


      2.建设单位是否委托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等,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是否经相应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存在重大变更情形的,是否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同意。


      5.建设单位是否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含生产期间的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意见是否准确,是否形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6.相应应急管理部门是否监督核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


      7.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由相应权限应急管理部门审核颁发。


      8.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是否与安全设施设计相一致


      (二)安全设施设计合规性情况。


      1.新建、改建、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对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山资源是否原则上进行一次性总体安全设施设计,一个采矿权范围内是否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独立的生产系统。


      2.独立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是否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最低标准,且设计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不含基建期)。


      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水文、工程地质资料是否达到勘探程度


      4.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爆破警戒线内建构筑物是否完成搬迁或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5.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不适宜采用充填采矿法的是否进行了严格论证。


      6.不同开采主体相邻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之间是否留设不小于50米的保安矿(岩)柱。


      7.地表岩石移动范围(采用充填法时为岩移监测范围)内建构筑物是否完成搬迁或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8.尾矿库建设项目是否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或者位于距离长江和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的尾矿库


      9.尾矿库加高扩容建设项目是否为“头顶库”或者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


      10.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是否设计采用一次性建坝


      11.尾矿库是否设置排洪设施,排洪设施的排洪能力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2.安全设施设计范围是否超出采矿许可证范围


      (三)基建矿山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建设情况。


      1.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或者建设期超出批准期限未申请延期仍组织建设的情况。


      2.建设单位是否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是否合理制定基建工程进度计划,是否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等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3.施工单位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组织有序施工,是否存在转包工程或挂靠施工资质的情况。


      4.金属非金属地下基建矿山掘进工程承包单位数量是否超过3 家:


      5.金属非金属地下基建矿山在竖井、斜井、斜坡道等施工到底后,是否集中在一个中段贯通、形成矿井通风系统和2个直通地表的出口;在贯通前,是否在竖井内安装刚性井筒装备。


      6.尾矿库施工中是否建立技术档案,是否对排洪系统等隐蔽工程进行质量检查,是否留存隐蔽工程检查记录、验收记录、竣工图和影像记录等资料。


      7.是否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物资。


     (四)取证矿山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生产情况。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结论与安全设施设计和现场实际是否一致,结论是否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涉及人身安全的设备是否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检验结论是否满足要求;是否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千式制动无轨运输车辆等设备及工艺。


      3.是否按照要求配备“五职”矿长、专职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


      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是否建成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风联络、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等系统,井深800米及以上地下矿山是否建成地压在线监测系统,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露天矿山和排土场是否建成在线监测系统,尾矿库是否建成安全风险监测系统。


      5.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系统是否每年进行检测,边坡高度100米及以上露天矿山和排土场是否每年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尾矿库排洪构筑物是否每3年进行质量检测。


      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中段(水平)和采场的安全出口是否与安全设施设计一致。


      7.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排土场边坡角、台阶高度、平台宽度等各类参数是否与安全设施设计一致。


      8.尾矿库“头顶库”是否提高一个等别进行管理,


      9.尾矿库坝体参数、排洪系统是否与安全设施设计一致


      10.停产矿山、停用尾矿库是否向相应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是否严格落实停产停用期间安全管理措施。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改和检查督促阶段(2024年12月底前)。


      基建矿山认真对照重点检查内容(一)(二)(三),取证矿山对照重点检查内容(一)(二)(四),开展自查自改,形成自查报告,列明问题和整改措施清单。各级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监管原则,结合年度监管执法计划,组织专家开展检查,督促矿山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


      (二)问题整改和督导推动阶段(2025年4月底前)。


      矿山企业要按照分类处置原则,于2025年4月底前完成自查问题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将整改情况按照分级监管原则报送相应应急管理部门和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服务指导,督促矿山企业做好问题整改。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强化督导,推动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深入开展检查工作。


      (三)验收销号和评估总结阶段(2025年7月底前)。


      各级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监管原则,逐项对问题进行验收销号。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进行评估总结,健全完善长效机制。请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结合年中工作总结报告,于2025年7月底前将检查工作总结及有关统计表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牵头负责组织本地区检查工作,各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按照阶段任务安排推进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加强“督政”。矿山企业结合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开展自查自改和问题整改各级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在执行年度监管执法和监察检查计划时,作为检查重点同步开展检查,不得增加对矿山企业检查频次,不得增加基层和矿山企业负担。


      (二)严格执法问效。各级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检查处罚,对发现的未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安全设施设计不合规、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等问题,要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强化督导问效,对工作搞形式走过场、不深入不细致的地区,要严肃约谈通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暗查暗访。


      (三)加强指导帮扶。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以服务矿山企业为导向,指导矿山企业“一矿一策”制定整改提升方案,帮助企业解决风险隐患问题。对未依法履行审批程序的,要依法依规补充完善相关审批程序。对安全设施设计不合规的,原则上要委托原设计单位重新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或进行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对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建设生产的,原则上要对照安全设施设计逐一整改,不得随意变更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特殊情况应严格论证说明变更理由,并履行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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